7月19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当地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在冲突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时,遭到当地部分村民暴力围攻,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多辆警车被砸。公安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多名村民受伤,其中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7月20日《云南日报》)
这起引起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暴力冲突事件,源于7月15日,孟连县派出工作组对公信乡、勐马镇部分胶农因利益纠纷与当地橡胶企业发生冲突事件开展处理工作。也就是同一天,云南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为该省公安工作号脉会诊,特约监督员就提出贵州贵州瓮安事件和上海袭警案虽然没有发生在云南,但发生的一些事件都能找到瓮安事件的影子,我们公安应该居安思危,一些共性的东西值得我们警惕。警察应该善于做群众工作,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学会“换位思考”,有亲民意识。(据7月16日《春城晚报》)想不到这位嘉宾的话几天后一语成谶。
警察是国家行政的刑事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因职责的特殊性,警察的防卫权有别于普通公民。那么警察何时可以扣动扳机呢?从《警察法》第十条的规定看,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发生的紧急情况,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即可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在美国,“警察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如果他合理地相信这是为制止一个正在逃跑重罪犯所必需;但是警察不能使用致命暴力来制止正在逃跑的轻罪犯”,我国台湾地区对“警械使用案例”曾进行过几度修改,警察用枪已经大幅度放宽,但不少警察还是怕用枪过当。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对拘捕、抢夺枪支、越狱或者其它暴力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是因为这类暴力犯罪的侵害强度极大,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往往需要采取可能导致侵害人伤亡的暴力手段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刑事程序的追诉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使他有机会在诉讼程序中对自己的行为予以有利于自己的辩解。而警察使用武器常常会导致不法侵害者丧失辩解的机会。所以,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尽量采用非致命的手段制服犯罪分子,只有在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才使用武器。
笔者在此并不想评说孟连公安民警使用防暴枪自卫的正当性,提出警察何时该扣动扳机的话题,旨在探讨化解群众矛盾是不是非得要公安警察的介入。在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存在各种利益诉求,存在社会矛盾不可避免。但我们要如何看待这种社会矛盾呢?当然要把这些矛盾视为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警力的介入就显得不合时宜,很多时候警力的介入往往会激化矛盾。就孟连个案来说,胶农因利益纠纷与当地橡胶企业发生冲突事件或许可以采用其他更温和的方式来解决。
比如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有时候就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功效。有的人民调解员也许不是法律专家,但在当地具有威信,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让矛盾双方在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下进行协商,这种“以柔克刚”比制服和枪械更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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