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举报腐败”可行,“零度容忍腐败”更佳

作者:晓莹 来源:中华网湖南 日期:2008年06月26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zt/xwy/53816.html  【字体: 】 

    面对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受到太多的打击或受到太多的不公正待遇,重庆市检察院除采取密室举报外,还采取对举报人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对举报人家属进行保护等措施,切实保证《宪法》所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权利在实现过程中,不会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对待。(6月24日《重庆晚报》)
  
  对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但对于如此周密的去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在中国大陆却是第一次被施行,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起码对于那些腐败分子来说,已然不敢再像举报人郭光允受到死亡威胁;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后,先是被免职,接着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遭行刺造成重伤,妻子被刺身亡这种悲剧重演,可以将以前“敢怒不敢言”的顾虑最大限度的消除,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应该说密室举报的无论效果如何,“密室效应”将是对腐败分子极大的震摄!
  
  保护举报人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密室举报”、“对举报人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对举报人家属进行保护”等措施应该说是最直接的一种了,因为这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举措,对于直接来自被举报人侵害的防范会使举报人安心。然而,最让人举报人关心的是自已冒着很大的危险进行举报的事项有没有被查处,而自己举报的腐败分子有没有被惩处。对于举报数额很大而被查实的案件自然会使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对于那些举报数额不是太大,甚至被检察机关查否的举报呢?举报人很长时间后再被穿小鞋又如何来制约?再有甚者,举报人的举报本身失实被举报我权利又如何保护?再者说来这些措施只是一种权宜之际,他解决不了举报人的根本问题,举报的线索查完如果没有被“法办”(当然也不可能因为举报就被立即“法办”,还得重证据),甚至只给予党政纪处分,被举报者官照当,笔者不敢去设想举报者再做他的部下,被举报者有多大的容忍度。
  
  其实,反对腐败,铲除腐败这个世纪恶魔,全部要检察机关承担保护举报人的责任,检察机关难以承受之重,检察机关也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对所有的举报人类似“穿小鞋”之类的事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多小的“小鞋”属检察机关出面协调范围也难以界定,再者,对举报者进行长时间的跟踪保护也浪费太多的检察资源,“密室举报”、“对举报人24小时临时人身保护措施”,“对举报人家属进行保护”,甚至协调“穿小鞋”等措施只是权益之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举报人既是检察机关的特殊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在现实社会中,在共同责任没有完全实现时,重庆市检察院的保护举报人的作法是可行的。
  
  然而,全社会共同来保护举报人显然又是一个太泛的概念,因此,我们必须将反腐败的矛头剑指腐败分子,走出一条反腐败的群众路线,将举报人融入群众之中,辅之以必要的特殊保护,只有这样,既有利于检察资源乃至司法资源的节约,又可做到切实保护举报人,还可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将举报人融入群众中走群众路线反腐败看似复杂,说到底是一个社会对腐败容忍度的问题。社会对于腐败的容忍度越高,越不利于反腐,相反,则越有利于反腐。可以设想,如果有“水至清则无鱼”、“腐败有益论”“小节无害”、“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等这些慕腐文化思潮的存在,甚至对腐败分子心存同情,那就说明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高,举报人就很难容入到群众中,“我们都是李向阳”的威慑力就不够,腐败分子就会有藏身之所,保护举报人就不得不浪费太多的检察资源乃至司法资源!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举报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这样便可以从制度上进行规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酝酿举报人保护计划,无疑又给反腐败工作打了一剂强心针。
  
  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社会心理对腐败是零度容忍,如果我们的法律对职务类犯罪也奉行零度容忍,能够做到轻罪必罚,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又有了法律上的支持,那《宪法》所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就不会动用太多的社会资源进行保护。零度容忍腐败如果有了社会土壤和法律支撑,必将成为反腐败的更佳途径,我们也就一定能够实现终极目标:打胜这场反腐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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