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村官选举都不如。”有着20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吴剑,是第七届宁夏律师协会39位理事会理事之一。 在距离宁夏律师协会换届选举过去半年多后,他给那次选举定了性。由于合法的选举结果使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当选的人员也不符合领导意图,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而是强行命令各代表团分别“做工作”后重新投票。现场有律师愤然离场以示抗议。(6月24日《济南日报》)
律师协会的选举竟然在“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下搞成了排排座、分果果的游戏,实在是对法律的反讽。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早在2004年12月,国家民政部授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我国目前律师业管理的改革,基本趋势是扩大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赋予律师协会更大的行政权力,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逐步过渡到律师协会自治管理。实践上看,2003年7月,深圳律协在全国第一次采取代表民选、直选和差额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深圳律协第四届理事会,实现了深圳律协正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的突破。若干年之后,宁夏律师协会竟然悖逆历史潮流,以行政长官意志扭曲民主选举,着实让人诧异。
“个别领导”不满意选举结果,无非就是个别律师没有获得民意支持,未能支配到律协发展的权力,而“个别领导”的操控意识,则是长期延续下来的对律师管制思维的延续。我国早期的律师,一度被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律师协会本质成了行政机关。但是,现代律师已经成为自由职业或一般固定职业者,律师法所言的“自律性组织”,前提就是律师自治。追求民主和法治,应为律师天职。律协既然是社会团体,“个别领导”的手如何能伸进权力配置格局的呢?这个问题很耐人寻味:一则,说明“个别领导”对微观领域的干预已成惯性,民主选举都能推翻重来,还有什么不能随心所欲?二则,说明我们的社团协会在强势行政的倒逼下,丧失了自我矫正、自我坚守的能力,律协尚且如此,其他行业协会能幸免吗?
哪些领导不满意律协选举结果?这个问题我们不清楚,但是参与过换届选举的律师先生们都很清楚。原谅我问几个尖刻的问题:深谙公平正义的律师协会会员们,有多少在“个别领导”不满意选举结果的情况下,依然坚持了自己的选择?即便不选择不得脱身,又有多少在如此诡异的选举之后检举揭发、或向全国律师协会及时反映情况的呢?自己的民主权利都不能有理有力有节地捍卫,公众还能指望他们将来与更多“个别领导”掌控的潜规则战斗吗?
哪些领导不满意律协选举结果?顺着这个答案,我们不妨顺藤摸瓜,看看“个别领导”还曾“不满意”过什么。“不满意”也是举报信,因为它恰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背道而驰。
新闻排行
省内
国内
国际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