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凌晨,临产的湖南打工妹李某被送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3小时后,因家属拒绝签字做手术,李某母婴死亡。 家属指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医院则称因家属不听从医生的剖腹产建议,坚持顺产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致死。(6月24日《南方日报》)
生命过程只有一次;死亡以后无法复生;所以世界上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从而也是最高的人权;就人类社会来说,大自然赋予个体的生命,没有谁有权利肆意剥夺。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国民包括生命安全为首要的人身权利。四川汶川地震的抗灾救难,非常明白地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人本思想和民本精神,把人民的生命看成国家一切都重中之重,每抢救一个人的生命都花付了巨大的物质代价和精神代价。
然而,仅仅是家属荒唐地认为“出于对医院之前工作态度冷漠的抗议”而拒绝签字,孕妇和婴儿双双被残酷无情地夺去了生命;孕妇的生命权不是掌握在孕妇自己手上,而是掌握在配偶或者家属手上,配偶或者家属的愚昧无知或者情绪异常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就让承担子孙繁衍物种绵延历史延续之艰难使命的妇女生命不保,让医生护士和无数的目击者与知情者痛心疾首而无可奈何,这是多么悲惨多么凄怆的景况啊。即使家属对医院的指责属实,也不该是家属拒绝签字的理由。
由于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和婴儿双双死亡在众目睽睽之下的事件悲怆地发生,早就不是第一次了。肖志军只需要将“肖志军”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也许就能得到挽救;2007年1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以及护士们面前生生离去;死者丈夫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含两命。
2007年12月5日“东方早报”刊载袁晓明文章《在美国,谁有权力决定做紧急手术》说,肖志军的妻子(现在当然也包括本文开头说的湖南打工妹李某)如果躺在美国的一间急救室里,她现在完全可能抱着自己的婴儿与丈夫一起庆祝新生命进入他们的家庭,因为丈夫不签字并不能阻碍美国医生为孕妇施行手术,这并非美国医生有更高的医德,也不是美国医院就完全不管医疗成本,而是因为法律给了美国医生这样的权利,在需要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并不需要丈夫签字,他们就有权和责任施行手术。
在一个依法治理的法制国家,在一个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在一个重建伦理的古老民族,难道就没有智慧寻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有效保护孕妇和待产婴儿的生命?难道在配偶或者家属拒绝签字而医生们从救死扶伤角度认为应该施行手术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既让医生们具有决策权又能保护孕妇和婴儿或者其他患者的身体权利以及生命利益?国家以人民的生命为重中之重,法律必须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包括孕妇及其胎中婴儿的生命权,所以立法机构不能再对“家属拒签母婴双亡”无动于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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