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怀孕后被校方要求离职 压力过大突然流产
作者:李希礼 来源:河北新闻网 日期:2008年04月18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zh/news_zc/49189.html  【字体: 】 

职场维权:职业女性的孕期权利与福利(图)

    一份倾注了自己心血的工作因为怀孕出现变故,胎儿流产了,工资被停发,学校也不再安排她授课———昨日,曾经在石家庄某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技术职业学院)任教的女教师小邢,通过劳动仲裁讨回了说法。

    ■女教师怀孕工作出现变故

      ·劳动法|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带薪假|争议仲裁

    小邢告诉记者,2006年7月3日,毕业于南开大学的她经入职考试被安排到石家庄某技术职业学院社科教研室担任专职教师。半年试用期后,经院长、各系主任及多位督导老师考核评审合格,于2007年1月3日转正。在任职期间先后为2006和2007两届数十个班级数千名学生授课,负责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国近代史》、《中国古代史》和《心理学》等多项课程。学生们很喜欢她,教研室原来的老主任也曾多次公开夸她课讲得好,每学期学生评分均在90分以上。小邢还担任学院心理咨询室咨询老师,义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学生有什么心结也愿意跟她倾诉。

    2006年12月小邢与学校签订了校方提供的制式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规定合同期限为五年,同时签订附加服务期协议,为期八年。小邢签了字的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都是三份,全部由校方保管。

    2007年11月23日,学院人事处领导以“与领导沟通不畅”为由要求她在2007年12月转为兼职教师(即没有基本工资)或离职,并称此举与工作表现无关。小邢告诉记者:“当时我很迷惑,我一直很配合我们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而且我已有一个月左右的身孕。我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我就明确告他我怀孕了。”11月27日下午,人事处再次找她谈话,要求她在三天内即11月底,必须作出离职或兼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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