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核工作,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考单位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时,应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2至3人组成,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公道、正派、原则性强,并熟悉人事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小组成员与考核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七条录用考核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清正廉洁,不得借公务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
(二)尊重事实,不因个人印象影响考核结果;
(三)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小组结论;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方面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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