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工作,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根据《湖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面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管理与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同级直属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面试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能力、经验、气质和性格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面试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可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和无领导小组讨论法测评,也可采用其他测评方法测评。
第八条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面试主管部门确定。根据职位要求,必要时也可增加其他测评要素。
第九条面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十条录用面试主管部门应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特点,制定录用面试方案,组成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命题小组负责命题。
第十一条面试命题小组由录用面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应有两名以上命题人员参与试题编制,组成两套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试卷,并编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为加强面试命题管理,提高命题水平,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面试试题库。
第四章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面试的实施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面试考官小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建,其成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招考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其中,主考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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