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抢搭抢建抢装修不予补偿图
作者:周华平 来源:潇湘晨报 日期:2008年03月28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zh/fagui/797012354.html  【字体: 】 

    眼看土地就要被征收,一些人便大兴土木,大搞装修,以期争更多补偿费。以后这样的如意算盘将落空。在昨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审查批准。《条例》提出,抢搭抢建抢装修者一律不予补偿。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对此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

  新情况催生新条例

  《条例》是在原《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原条例为长沙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但近年来,国家征地政策和长沙市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国家征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征地程序、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等作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长沙征地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解决。如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和部分村民抢搭抢建抢装修等问题。因此,新情况催生了这部新的条例。

  针对现实生活中比较突出的“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抢装修”问题,《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工作

  原《条例》的管理体制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虑到以往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并且今后征地时将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能够更好地保证新的征地制度的落实。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在具体的征地程序中,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当事人可申请听证

  《条例》在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中,保留了原《条例》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地公告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补偿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制度。同时还在本《条例》第六、七条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

  《条例》提出,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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