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晚报5月7日报道 借款40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要每天支付违约金4000元,这样的约定在欠条上已经注明,但法院并未对此予以支持。记者昨日从芙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超过国家法定利率4倍以上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借40万逾期未归还
2007年7月17日,何女士与邓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何女士借款40万元给邓先生,借款期限为6个月,要求邓先生按月支付1万元利息(合计6万元),至2008年1月30日本息全部还清。第二天,何女士依约将40万元借给邓先生。邓先生为此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逾期未还每天按借款额的百分之一计罚违约金”。但此后,邓先生仅偿还了利息4万元,余款则拖欠未还。
何女士今年2月22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先生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违约金有限制性规定
法院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何女士与邓先生之间的《借款协议》真实、合法,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参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和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予以适当降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邓偿还何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借款利息2万元以及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4月18日,以后按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约定利息过高不受保护
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表示,民间借贷只要借款用于正当用途,法律都加以保护,但在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过高则得不到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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