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8月21日电(记者 禹志明)湖南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2008年底确定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给行政机关“不作为”或“缓作为”戴上了紧箍咒。 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4月17日公布,10月1日正式施行。湖南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08年年底以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介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期限以及行政系统内部工作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期限分解等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有关专家认为,湖南省关于期限的规定,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行政行为的不可预期或遥遥无期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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