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晚报5月8日报道 一夜之间,储蓄卡账号内被人连刷11次取走2万余元,而银行卡和存折一直在身上,且存折密码和储蓄卡密码都保密严格。为此,储户以银行在账户设立、资金保护管理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诸法律,将3家银行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案在开福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将于6月19日第二次开庭。
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成被告
市民尹先生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据他介绍,2007年6月14日,他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上大垅支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了存折和储蓄卡。2007年12月10日晚,尹先生到ATM机上准备取款时,发现账户内原有的存款少了2万多元。经查询发现,该账户已于2007年12月6日5时40分左右被他人在长沙市商业银行三湘支行、7时50分左右被他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的ATM机上11次提取了共计20500元,同时还被银行收取手续费44元,合计20544元。
尹先生表示,存款被冒取当日,他一直在长沙,银行卡和存折一直没有离身,对存折密码和储蓄卡密码保密严格,也从来没有取款,但卡上的钱却不翼而飞。
“在银行开设账户后,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应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本案中3家银行在账户设立、资金保护管理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尹先生的20544元存款被他人冒领。”尹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业介绍,尹先生遂将3家银行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连带赔偿其存款本金损失20544元及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银行回单切记要保护好
为什么存折和银行卡都在身上,密码也并没有泄露,卡上的钱却不翼而飞呢?
记者了解到的一个案例或许可以解这个谜:株洲的徐某在某银行附近租房瞄准ATM键盘进行24小时全天候的监控并录像,随后花高价雇人为他捡拾储户丢弃的银行回单——只要将录像带上显示的时间与捡回的银行回单上的时间相对应,便可获得储户银行卡的完整资料,再用手提电脑、银行卡读写器等设备“克隆”出银行卡,通过ATM机进行冒领。在短短半年时间内,他就成功窃取了150多个储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克隆”银行卡80余张,涉案金额达60多万元。
警方提醒市民保管好银行卡,用卡取款时注意谨慎操作,防止他人窥视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回单。
目前因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骗取存款人存款纠纷而走上法庭的案例的确有增多之势。4月30日,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蔡先生是高桥大市场的一位经营户,2005年10月10日,他在市邮政局高桥市场邮政储蓄点开立账户。2008年1月9日,蔡先生在该储蓄点存款余额为151366.83元,然而就在这天“怪事”发生了,下午1时30分,他在高桥储蓄所将当日营业收入9300元存入存折,结果发现存折内当天被他人取走了5万元。随后经过查询,发现又有一笔10万元的存款不见了,这两笔款分别是在沈阳市的两个不同的储蓄所柜台取走的,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取款人伪造了蔡先生的存折,取款时用的是伪造的蔡先生的第一代身份证。
司法解释让储户更好地维权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只要账户使用人能提供正确的账户、密码、姓名,那么银行就确认该使用人为合法使用人,银行就可根据该使用人的要求进行提款、转账等。所以作为存款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个人资料,若因自己的疏忽导致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个人资料被他人知悉并使用,存款人则应当自己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而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这就使多数银行卡盗窃案中的失主成为了弱势群体。”有关人士表示,但自从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之后,就意味着“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储户可告银行”终于得到司法部门的首肯,这样就能更好地维护储户的权益。(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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