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情人找人砍死爸爸 小女孩含泪告妈妈
作者:龚芳柳 袁建斌 王必杰 来源:潇湘晨报 日期:2008年02月29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sn/436.html  【字体: 】 

    据潇湘晨报2月29日报道 法庭上,10岁的原告小芳(化名)眼泪没干过。看着被告席上的妈妈,对妈妈,她不知道自己是爱多一些还是恨多一些:因为妈妈发生外遇,她没有了家;因为妈妈的外遇,爸爸被砍死了……事发后,小芳把妈妈和妈妈的情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另一起车祸赔偿案中,原来的好邻居因一起车祸对簿公堂。法官宣判之后,语重心长地对两家人说:“相互帮助值得提倡,但安全第一。”     
    这一周,作为政法记者的我旁听了多起案子,感动、受益都很多。
    
    状告妈妈的小女孩泪没干过
    
    妈妈的情夫找人砍死了爸爸。获赔32万,10岁小芳说她并不开心,她只想要个完整的家
    
    “如果妈妈不去那店子上班,也就没有这些事情了。”在庭审中,小芳一直在哭。
    
    小芳说的店子,是高桥一家日化店。2006年5月,小芳的妈妈英经人介绍来到这家店里做事,随后和老板楚关系逐渐亲密。
    
    怀疑自己带了“绿帽子”,小芳的爸爸勇不准英再去上班。两人吵闹、打架也越来越多。同年11月,勇和英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勇不甘心,每天纠缠、殴打英。为了不让勇纠缠,英想出了一个办法:由楚雇谢当司机,并假冒英的男友。
    
    前妻的男友是谢,勇更加不甘心,又纠缠谢。一天,双方再次约在一酒店前见面。在赴约途中,谢和楚喊的几个人发现,有十余人手持器械乘坐的士在酒店门口下车了。
    
    “老大,对方带了家伙。”谢将事情告诉楚。一气之下,楚喊来几个同学,并给了谢100元,买来三把菜刀赴约。
    
    不一会,勇和另一男子从宾馆对面公路走过来。一群人扭打在一起。勇被打趴下,谢等人慌忙逃走。
    
    在明知谢和勇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楚仍指使纠集他人为谢与勇谈判助威,支付相关费用等。法院认为,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谢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英构成窝藏罪。
    
    最后,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楚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谢有期徒刑三年;英有期徒刑一年。并由楚、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小芳、小芳的奶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旁听感受:爸爸死了,妈妈被判刑了,小芳现在只能跟着年迈的奶奶生活。即使拿到了32万余元经济赔偿,孩子说她不开心,她只想要个完整的家。
    
    案例二:
    
    好邻居对簿公堂不忘相互递烟
    
    因常相互接送小孩上下学,毛家和邻居彭家关系很好。可是,在一次接送孩子时发生了车祸,两家对簿公堂。庭审中,两家人各自己说着自己的理由,但又相互礼貌地递着烟,表情都很尴尬。
    
    两家的孩子都是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学的学生。2006年3月24日中午放学时,像往常一样,彭父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两个孩子回家,两人都坐在彭父的身后。途中,突然小毛的右腿被卷入摩托车后轮钢圈中,致伤。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看着早上还健健康康的小毛,毛家心如刀割。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毛家将彭家告上法庭。
    
    “是他骑车疏忽大意,孩子才受伤的。”面对昔日好邻居,毛家人满脸通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万多元。
    
    “我接孩子回家是无偿互助,不应承当民事责任,充其量只应当承担人道主义的合理经济补偿。”彭也很激动,并称自己骑车过程中没有过失。而毛家知道自己车技不好,仍要自己接送小孩,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彭家用电动自助摩托车接送小孩放学,且一辆车上搭两个小孩,毛家也没阻止。双方家长对于小毛在搭乘摩托车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人身损害,均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双方家长均承担民事责任。芙蓉区法院认为,毛家与彭家以责任四六开比例为宜。彭家长应负担5万多元。
    
    双方家长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维持彭家一审负担5万多元的判决。此外,彭家还应承担小毛新增手术等1万多元费用。
    
    旁听感受:相互帮助本是好事,可不料变成对簿公堂。法官、旁听者都希望这件事后,这两家人还做好邻居……

  案例三:
    
    被窝里拖出很多老赖
    
    5万多元的货款,拖欠了4年多。
    
    望城人熊某是柴油供货商。2003年,熊某向某培训中心提供柴油,截至2003年12月,双方对帐后,培训中心向熊某出具欠款65717元的欠条一份。货款经熊某催收,培训中心仅向熊某支付了15000元,还欠货款50717元未付。
    
    2005年12月,熊某将培训中心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培训中心方称从未与熊某签订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而2003年12月,培训中心向熊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属实,但该份欠条的内容并非培训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培训中心当时附属酒店的实际经营人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欠熊某的货款都是冯某欠的,理应由冯某承担,且冯某在2003年12月支付给熊某15000元。
    
    关于熊某和培训中心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培训中心向熊某出具的欠条上盖有培训中心财务专用章,且培训中心对此份欠条的真实性没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培训中心七日内向熊某支付货款50717元及利息。但一直欠款未执行到位。
    
    2007年,开福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方执行回全部案款。
    
    旁听感受:听说近日开福区法院深夜突击,从被窝里抓出很多老赖。 (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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