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儿童小玉(化名)在幼儿园摔伤致残,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19万元。日前,经花都区法院调解,幼儿园同意赔偿小玉16.5万元。 去年9月12日,幼儿园为全园所有班级上游泳课。当日上午10时许,轮到小玉所在班级入池,因过往通道水湿路滑,小玉在入池过程中摔伤右眼,右眼睑当即出现肿胀。 后来小玉到中山大学眼科中心诊治,发现小玉右眼视神经已萎缩,右眼视力无光感。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小玉属七级伤残。 家长认为,因幼儿园未尽保护义务而致小玉右眼失明,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小玉19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家长和幼儿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幼儿园赔偿小玉人身损害赔偿款等共16.5万元,进行分期支付。幼儿园于今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6.5万元;于8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10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如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款,小玉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以后不再就此事互相追究。诉讼费738元由幼儿园负担。(记者胡利通讯员花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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