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干部强奸10岁幼女获刑6年 事后曾付10元封嘴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网 日期:2008年04月14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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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干部强奸幼女获刑六年
    
    本报讯(通讯员 罗伟 陈德文 虞崇学 饶正勇) 在熟人家中休息,将主人家刚满10岁的女儿奸淫。昨日记者获悉,十堰市竹山县一道德败坏的乡政府干部获刑6年。
    
    2007年10月1日16时许,现年44岁的原竹山县大庙乡政府干部张某到该县城关镇一熟人家休息时,见只有两个孩子在家,便将只有10岁的幼女拉到寝室里奸淫。
    
    而后,付给幼女10元钱,让其不要说出此事。4天后,幼女的母亲才发现女儿被奸淫,遂向警方报案。
    
    此案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竹山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张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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