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退休者异地居住可定期获医保资金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日期:2008年04月22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gn/41425.html  【字体: 】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报道:今后,退休随子女异地居住的广东医保参保人,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买药时无需再回原地“划卡”!记者今早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广东医保个人账户转移的重大突破。
    
    据了解,目前医保总的原则是“现收现付”,停保停止待遇,个人账户部分仍可在原地继续使用完毕,但除正式调动外,一般难以带走。而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不用缴费也可继续享受待遇,如果在异地居住,住院时可到挂钩医院就医,结算后回原地报销;但个人账户不能跟个人走,不能在异地划卡买药、看门诊。
    
    《通知》在这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针对特殊情况提出及时处理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办法: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支付给本人。这意味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将跟着人走,而不用回原地“划卡”。
    
    ———职工因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统筹地区,终结医疗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给参保人。这意味着,过去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般不能带走的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职工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时,可以支取其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资金继续计息。
    
    ———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退还本人。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这是广东首次就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处理办法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有利于提高医保个人账户利用率,解决部分资金沉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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