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可试行发行可交换债券

作者:佚名 来源:互 联 网 日期:2008年08月29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news/cj/85221.html  【字体: 】 

  缓解大小非减持冲击上市公司股东可试行发行可交换债券

  证券时报记者 刘云

  在“大宗交易+可交换债券”的预想下,可交换债券似乎要合理一些。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可交换债券最大的困难在于多头管理。监管层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先行发行的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联合证券金融工程研究团队表示,在欧洲国家,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换债券这种方式,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使股价受巨大冲击,这是非常适用于大小非减持的办法。

  从限售股股东角度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力,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据了解,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优势较多:首先可以得到初始资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融资方式,其利息成本低,且可以实现溢价减持;其次,由于转股是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小;再次,发行债券是企业通过其信用融资的正常行为,而可交换债券又是创新品种,有助于树立企业正面的市场形象。

  如果采取由控股母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办法,母公司在债券成功发行后可即时获得一笔融资,在达到转股条件时可交换债券又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情况下,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股票的减持。

  深圳一家较早开展大小非市值管理的券商提出,目前摆在可交换债券面前最大的问题是监管部门的多头管理。就现行制度而言,上市公司发债的审批部门是证监会,而非上市集团公司发债的审批部门是国家发改委。

  由于跨监管部门,所以短期内实现整体发债的可能性较小。上述券商提出,如果把可交换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可转债,其发行人限定为上市公司,那么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下,由证监会推出这一创新品种的法律障碍是比较小的。从操作层面上来说,证监会放开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可能会是比较好的选择,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但上海某券商负责人认为,基于目前上市公司股东中非上市公司股东占比较大的局面,制度上的障碍使得短期内发行可交换债券,对限售股解禁的冲击缓解力度并不会太大。

中华图库
图片新闻
湖南网讯

新闻排行

省内

国内

国际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