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发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指引大股东实施增持最迟次日公告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张媛媛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沪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两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详见A8版)。《指引》对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加以具体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前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深市公司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公告;沪市公司应于增持次日发布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另外,上交所规定,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包括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主体、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方式和条件等内容。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上交所指出,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深沪交易所《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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