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宣判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08年08月02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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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2000余万被判死刑

  本报讯 (记者 苏曼丽)昨日,重庆万州审判了国内第一起腐败洗钱案。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000余万元,其妻傅尚芳替丈夫打理赃款被判洗钱。央行昨日通报了该案。

  昨日,重庆市二中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央行通报称,此案系1949年10月1日后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对于这一定义的解释,《检察日报》报道称,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傅尚芳被指控的是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晏大彬的贿赂犯罪。

  央行通报称,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

  而被告人傅尚芳(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央行称,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能,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并最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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