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带来悬念重重

作者:佚名 来源:江南时报 日期:2008年08月0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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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资费有望降低?

  《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显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乃至中国联通,都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对象。

  各种资费降低甚至减免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表示,如果能够打破这些电信运营商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对于用户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虽然通过听证会,国内漫游费已在今年4月下调过一次。不过阚凯力教授还是旗帜鲜明地认为:漫游费已是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必须取消。而对于国际IP长途电话的资费,阚凯力对记者表示,IP电话原本是一项技术的改进,而并非是增值业务,“收费本来就没有道理,消费者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

  重组加强行业垄断?

  在《反垄断法》推出前,国内电信行业的重组计划出炉,根据计划,新移动、新电信与新联通将重新分配资源,而最终的结果是这三家运营商都将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形成独大的优势。

  因此,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或者是一家运营商独大,或者是两家运营商共享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讯费用的定价、服务套餐的捆绑很可能还是由运营商说了算。

  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如果要打破铁路的市场垄断格局,就必须从打破铁路的“行政垄断”入手。

  竞争充分了,票价市场定

  “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

  事实上,和飞机票、长途客运车票不同,铁路的火车票不仅面值最为“坚挺”,而且站票和坐票的价格居然也一样。因此,在某些旅游淡季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怪象:某个线路的飞机票价格甚至低于火车票。此外,退票需收取20%的手续费、列车上高价出售饮品零食、列车误点不赔偿等等不公平的现状,也只有在高度垄断的铁路行业才会出现。

  铁路可以超脱《反垄断法》?

  “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对此,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

  “其实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的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孙教授认为,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

  “全部由国家控制,就会出现目前效率低下、利润低下的结果。因此可以开放一部分业务,交给市场。”孙立坚教授告诉记者,包括美国在内的诸多西方国家,虽然铁路由国家控制,但并不妨碍民营资本的引进,因此“铁路大王”能够出现。而民营资本的引进也使铁路运营更人性化、更有效率。

  车主不会再无油可加?

  除了《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适用于“油老大”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囤油待涨现象从此作别

  一部分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如果《反垄断法》能够打破中石油、中石化等巨头对行业的垄断,并改善民营油企的生存状态,那么国内油市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定价也将更透明,尤其是囤油待涨的现象很可能将从此作别。

  “如果引进更多民企的竞争,不能保证国内油价不再上涨,但至少可以保证车主不会再出现加不到油的情况”,一个加油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不是民营油企不愿意供油,而是没有进油的渠道,白白坐视商机的流失,而某些大型企业却是囤油待涨。这样不仅对行业不利,对消费者也无法交代。”

  保护“国民经济命脉”?

  其实,所有关于国内石油市场前景的猜测都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目前国内石油市场存在垄断。对此,业内外并不认为石油市场会被打上“垄断”的结论。

  事实上,《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就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很可能超然于《反垄断法》之上。

  因此,对于国内石油行业而言,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出台具体的细则,对国内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石油巨头进行垄断界定将非常重要。

  专家观点

  不宜过于迷信反垄断效果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

  梅新育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成本相当高昂。有限的监管人员事实上难以面面俱到地监控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且,在执行竞争法规过程中,有关公职人员(不管他们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有可能将其化为“寻租”工具。

  为此,梅新育提出,要真正有效遏制垄断,更具有长期意义的手段可能是鼓励其竞争对手的间接手段。

  梅新育表示,这种竞争对手可能是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企业,也应包括从事替代产品生产的企业,因为技术进步造就的新替代产品将从根本上瓦解原有企业的垄断地位。

  “柯达公司在感光材料市场上曾经占有压倒优势,而今安在?”梅新育分析,打破柯达垄断格局的企业并不是直接在感光材料市场上战而胜之的,而是通过数码相机技术的发展将柯达公司的大部分市场垄断优势化为乌有的。“因此,从市场监管者的视角回顾当时的感光材料市场,遏制柯达公司潜在垄断威胁的最佳策略并不是直接支持其他企业在感光材料市场上与其竞争,而是支持数码相机厂商发展,他们的发展将迫使柯达不敢索取过分高昂的垄断价格,消费者权益从而可以得到维护。”

  反垄断,首先要反腐败

  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

  孙立坚认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当务之急是两件事情:“首先是收集、整理案例,对‘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其二,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中,避免腐败的滋生,也就是避免更大的垄断的出现。”

  孙立坚教授认为,目前只有一本《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是无从下手的,因此收集案例并进行界定,使得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既“有法可依”,也“有例可依”,就显得很迫切。“首先收集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的种种案例,做出评判,哪些是‘垄断’,哪些是‘非垄断’,哪些是有待商榷的,然后将这些案例作为根据,对现有市场上的行为进行判别”。

  而更重要的是规避反垄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孙教授表示,可以预见的是,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矛头所指,那么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如同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但问题是,这个拆分的过程谁来做?怎么做?”孙教授告诉记者,如果在拆分的过程中,被拆分的业务最终通过种种幕后交易,传递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就给未来造成了更大腐败的可能性,前车之鉴就是俄罗斯能源工业的 “反垄断”。“这是和反垄断的精神相违背的,因为这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和更多的寡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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