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状告南方某报2007年4月12日《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名誉侵权案昨天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杨丽娟代理人李天天表示,已在其博客中贴出了一份《给刘德华的律师函》,希望刘德华“给小杨道歉,并且赔偿100万精神损失费”。 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昨日的庭审从质证开始。其间李天天提出,被告文章中有关杨丽娟辍学、其母亲的感情经历都是杨家的隐私,完全没有必要暴露给读者。而南方某报的代理律师彭春文称,是杨丽娟接受采访,主动暴露个人生活和经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隐私的内容就不应该再算作隐私,更说不上隐私权。 彭春文还认为,杨丽娟追星的行为导致父亲自杀,这是一个公共事件,公众有权知道事件的真相和形成原因。杨家三人是典型的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人物,她们和普通人不一样,对于隐私的报道,要有一定的宽容义务。 而李天天则称知情权指的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如洪水时的信息发布,一般是针对官方。杨丽娟的事情很个人,也不涉及违法,和知情权扯不上关系。“一个人喜欢另一个人,这和知情权有什么关系?” 
可怜又可笑的杨丽娟(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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