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平静面对《临时管理规约》 “总得有个用着方便的法才行。”住在西四环外的业主刘女士的感慨代表了许多业主的心声。近日,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市建委日前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规约》对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物业区域内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针对于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遇到的问题,有了实操性更强的法规。似乎更多的小区业主都有了“硬气”些许的感觉。 本次《规约》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加了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可进行投诉,开发商对未出售小区公共设施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等内容。“这样投诉就可以变得更方便了。”家住阜石路某小区的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很多在小区发生的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是在以往生活中却总也得不到解决,非常尴尬。希望以后能通过《规约》更方便维权。”同一小区的吕女士则表示,类似于许多涉及公共部位的问题都很复杂,其中掺杂物业、开发商、业主、“准业主”等等多方利益,往往解决起来十分费劲。“能解决一些基本问题最好,别的倒没指望太多,毕竟只是‘临时管理规约’,要想维护小区业主的长久利益,还是需要成立业委会。”吕女士的观点显得很谨慎。这样的观点,记者在采访其他小区时也被业主所提及。家住安贞里的袁先生表示,所谓“临时管理规约”,可见其力量有时效性,但同时又是目前“可能最有用”的法规。“毕竟北京有业委会的小区还不到1/10,那么多无业委会小区实际上是目前的‘主体’,《物权法》对这些小区并无实用性,还是这样的‘临时规约’可能更符合当前社会现状一些。”袁先生对此看得很实际。 《临时管理规约》要到5月1日才开始推行,而就目前记者接触到的业主,反应还都比较平静,甚至有更为低调的业主发出“别又成了《物权法》”这样的猜测。“实践检验真理,执行检验规定”。是否能让业主们真切感受到《规约》的效力,还需要有关部门推行时的努力。 甘放 链接 《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网上说明,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规约》明确了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可投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修改规约等权利。《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规约》还禁止业主擅自对物业区域内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私搭乱建、擅自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涂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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