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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出租房屋缴10%所得税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8年03月15日 点击数:
引用:http://www.hnwchina.com/House/fangjiaohui/qbz/75176935894101.html 【字体: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提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按《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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